化妆品中聚丙烯酰胺使用限量要求及技术要求

一、化妆品中聚丙烯酰胺使用限量要求
我国现没有化妆品中聚丙烯酰胺的使用限量要求。
2005年,由于食品行业关注丙烯酰胺单体的潜在影响,CIR专家小组审议了关于聚丙烯酰胺和丙烯酰胺的新数据,重新评估了其安全性,认为由于聚丙烯酰胺聚合物的分子量大,例如,大鼠的急性口服毒性研究显示,4.0克/公斤体重仍可以耐受;亚慢性经口毒性研究(大鼠,狗),NOAEL>464毫克/公斤·体重;2年慢性口服毒性研究(大鼠,狗),喂食5%聚丙烯酰胺,均无明显副作用;没有与化合物相关的生殖毒性病变(NOAEL>2000ppm);没有致癌性;没有眼刺激性;人类皮肤耐受性试验表明5%的聚丙烯酰胺仍耐受良好。由于聚丙烯酰胺无刺激性和过敏性,本身无毒,而且由于其分子量大无法穿透皮肤,所以在化妆品配方中无使用限量。
二、丙烯酰胺单体的限量要求
丙烯酰胺单体是生产聚丙烯酰胺的原料,具有皮肤刺激性,致敏性,眼刺激性,神经毒性,发育毒性,国际癌症研究机构(IARC)将丙烯酰胺列为CMR2A类致癌物质(可能对人体致癌)。在化妆品中由于使用聚丙烯酰胺类原料而有痕量存在。
1.国内、外的监管情况
(1)我国监管情况
2007年版《化妆品卫生规范》中规定,丙烯酰胺(在规范别处规定的除外)属于化妆品禁用组分(表2(1)序号208);聚丙烯酰胺属于化妆品限用物质(表(3)序号48),无使用量的限制,但用于驻留类护肤产品,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.1mg/kg,用于其他产品,丙烯酰胺单体残留量0.5mg/kg
2007年11月7日,《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化妆品中聚丙烯酰胺限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》(卫监督食—便函[2007]154号)中明确指出,丙烯酰胺作为聚丙烯酰胺的杂质被动带入化妆品中,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当聚丙烯酰胺用在驻留型体部护肤产品(即仅使用颈部以下皮肤的驻留型护肤产品)时,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为0.1mg/kg;当聚丙烯酰胺用于其他类型产品时,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为0.5mg/kg;使用聚丙烯酰胺的化妆品未说明使用部位和使用方式或说明不清的,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应为0.1mg/k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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